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3〕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19〕6号)规定, (一)将四(一)中的“自治区财政、卫生、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修改为“自治区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等部门”。
(二)将四(二)中的“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改为“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公安厅”。
(三)将四(三)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修改为“会同公安等部门进行审核”,“由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修改为“由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
(四)将五(一)中的“自治区卫生厅”修改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修改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医保制度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1〕2号)规定, 将“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二)基金使用范围”中的“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修改为“1.无法查明身份或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此外,根据《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对以上文件中的部门机构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对修改后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少数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精神,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全区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规范管理机构、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疾病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的群众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一)分级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自治区财政负责自治区本级基金的募集,并向各市、县(区)级基金和自治区级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市、县(区)级财政负责本级基金的募集并向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拨付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二)资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纳入应急救助基金统筹安排。自治区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补助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基金承担兜底责任,确保基金正常运转。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疾病应急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我区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
1.
无法查明身份或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3.对一些重大疾病,花费巨大,普通家庭无力承担,不及时治疗将会危及生命安全的,经患者或家属向医疗机构申请,可享受疾病应急救助。发生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医疗机构承担紧急救治任务产生的医疗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四、疾病应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