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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2年3月25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二)属于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及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三)具有在公众场所执行公务、行使监督检查或稽查的任务;

(四)熟悉本职业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专业管理知识,经考核合格,具有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责,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人员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机关工作人员考核不称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不满两年的;

(五)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当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工作统一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陕西省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按下列规定具体办理申领手续:

(一)市、县、区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二)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直属机构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由本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领证。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  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国务院部委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将执法证件和持证人员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备案应报计算机软盘。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超越权限和区域执法的,当事人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执法区域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如有遗失,领证件机关应公开声明作废,并按申领程序报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