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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甘政办发〔2023〕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主动创稳主动创安部署要求,进一步防范化解农村道路交通重大安全风险,切实预防减少农村道路(县道、乡道和村道)交通事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靠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市县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健全完善以乡镇为主体、分级负责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依法履行本行业领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县级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营运性运输安全生产监管、交通运输执法,指导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统筹协调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督促开展农村驾驶人培训教育。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检测质量进行监管;对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车辆的违法行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基层农机安全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把农机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关,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登记和安全检验。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三)严格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逐步提高安全生产、平安甘肃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中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权重。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州)政府依法组织调查,依法追究辖区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四)完善乡镇交通安全管理机构。省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按照人、车、路、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要素,对乡镇进行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综合研判评估,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乡镇结合实际明确承担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在现有人员中配备交通安全管理员,高风险乡镇不少于3人,中风险乡镇不少于2人,低风险乡镇不少于1人。在交通流相对集中、人口比较密集的复杂路段设立检查劝导站,配备正常运转所需的交通安全劝导员。

(五)明确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内容。乡镇履行本行政区域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开展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时段交通秩序管理和人、车、路基础信息采集,排查整治辖区内的“马路市场”“占道摆摊”以及“赶集日”商贩围占道路等安全风险隐患,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行政村负责入户交通安全宣传、重要节点交通安全劝导,向乡镇报告交通安全隐患。检查劝导站负责重要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学生上下学、赶集庙会、红白喜事、民俗活动、冰雪恶劣天气等情况下的交通安全劝导和宣传教育。

(六)加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依托乡镇公安派出所组建交警中队,配备一定的工作人员,管理方式由县(市、区)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镇政府为交警中队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支持交警中队开展工作。乡镇公安派出所和巡防力量参与交通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加快推动“一村一辅警”建设,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交通违法劝导工作。

(七)落实乡镇交通安全工作经费。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市(州)、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用于交通违法劝导、农村道路安全隐患治理和交通安全宣传等工作。探索建立属地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投入机制,拓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资金保障来源。

三、进一步提升农村道路本质安全水平

(八)推进农村道路生命防护工程。县(市、区)政府统筹做好县域内的农村道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道路,要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道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未落实生命防护工程的,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年度治理计划,优先实施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段,逐年消除道路隐患。

(九)强化农村道路精细化治理。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深入开展农村地区“千灯万带”示范工程,结合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等因素,逐年针对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平交路口实施“五必上”(警告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信号灯)、险要路段实施“三必上”(警告标志、减速带、波型护栏)安全改造。持续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精细化提升工程,落实农村道路汇入主线路口警示和降速措施,在有条件的路口实施“坡改平”改造。加强对穿村过镇重点路段和区域的交通组织精细化设计,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机非隔离、人行横道等设施,逐步推进风险较高路段治理。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十)深化车辆源头安全综合治理。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安全技术不达标重点车辆的专项治理。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严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低速电动车、“大吨小标”货车违规销售等问题,消除农村地区车辆交通安全隐患。

(十一)严格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公安部门严查农村地区超员载客、货车和电动车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严查农村地区无资质、超范围等非法营运行为。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农机安全管理,推进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对灯光不全、未粘贴反光标识的拖拉机运输机组依照规定不予登记、不予通过检验。县(市、区)、乡镇政府加强农村道路重要节点和检查劝导站视频监控建设,提升路面安全监控能力。

(十二)强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引导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自觉佩戴安全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自觉使用安全带,力争到2025年,农村地区摩托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90%以上,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头盔佩戴率达到80%以上,汽车驾驶人安全带使用率达到95%以上,汽车乘车人(包括后排)安全带使用率达到70%以上。

五、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整改督办机制

(十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工作机制,坚持集中排查、平时排查和事故倒查相结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闭环治理,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每年9月最后一周确定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周”,市(州)、县(市、区)政府围绕人、车、路、企、管理等要素,组织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分级列入次年隐患治理工作计划,跟踪评估治理成效。

(十四)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三级督办。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纳入省、市、县三级督办。穿村过镇的国道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由省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穿村过镇的省道和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由市(州)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下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农村道路和车辆安全隐患整改由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下发道路交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