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1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26日
陕西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精神,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根据《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鼓励见义勇为行为,表彰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具体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伤害了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感情,挫伤了社会公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对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切实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属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供养范围的优先安排到福利机构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承担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保障和紧急救治工作。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因负伤造成的长期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通过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能解决的部分由当地政府和民政、卫生部门协商减免医疗费用、给予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同样参照以上政策。
(三)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医疗康复期间,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的,享受在职职工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而解除其劳动关系;无用人单位的,从当地见义勇为奖励专项基金或者见义勇为基金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并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地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并减收部分费用。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中考,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参加高考参照按照陕西省《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以及经济困难的家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有关规定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