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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建发〔20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银保监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23年5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责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为投保主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第三条  参与我区建筑工程安责险活动的保险机构、投保主体以及相关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建筑工程安责险的承保管理、风险管理、理赔服务、信息平台管理、信用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范围内所有新开工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均需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保建筑工程安责险。鼓励已开工项目参保建筑工程安责险或将已参保的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同险种转换为建筑工程安责险。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责险投保主体为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保费列入工程造价,由投保主体支付,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我区建筑工程安责险采用基准费率和浮动系数相结合的浮动机制。



第二章  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 承保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并具备与广西建筑市场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联动能力。

第八条  投保主体应当在开工前投保建筑工程安责险,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投保主体应当选择符合要求的保险机构作为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应当以投保单形式响应。承保机构在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出具相应保险单。除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不得复工的投保主体外,本办法所规定应投保的投保主体不得退保。

第十条  承保机构、投保主体应当如实、及时、完整地将承保信息、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理赔等信息上传至信息平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银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信息平台相关业务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投保主体应当按照保险条款提供投保资料。承保机构可以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的相关数据,作为确定投保主体费率浮动系数调整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安责险的保障范围是在保险单载明的项目施工地址或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人身损害、第三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费用等损失。



第三章  事故预防与理赔

第十三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不低于建筑工程安责险保费15%的比例据实列支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开展各类事故预防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等国家、行业或地方相关标准、管理文件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制度,突出建筑工程安责险的风险评估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