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柳政规〔2022〕5号
第十三条 已按规定缴纳的特殊人员医疗经费不予退还。
第三章 医疗待遇和医疗管理
第十四条 特殊人员以方便就医为原则,可选择市行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凭《医疗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
第十五条 特殊人员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凡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全部直接从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上划账,首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统筹医疗费支付。
(二)凡是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属自费的医疗费(不包括:①非治疗性的项目;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之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手术;③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组织源或器官源),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办法报销:
1.日常门诊或住院治疗时使用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属自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诊治要求的按比例给予报销。
人员类别 |
报销比例(%) |
个人支付比例(%) |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享受厅级及厅级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享受厅级及厅级以上医疗待遇的离休人员、政治级别为厅级(含副厅)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
100 |
0 |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人员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
80 |
20 |
五、六级残疾军人 |
50 |
50 |
2.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进行治疗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属自费的医疗费全部给予报销。
3. 因病抢救时使用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属自费的医疗费用,符合诊治要求的全部给予报销;院前急救的救护车费,按照急诊抢救时的自费医疗费支付标准全部给予报销。报销费用首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用完后,由统筹医疗费支付。
第十六条 特殊人员在市行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医院端直接结算。
第十七条 参加医疗费用统一管理的特殊人员,其住院空调费按照自费医疗费支付标准给予报销;其住院床位费按定额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个人自付,住院床位费定额标准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市外上级医院诊治的,由三级医院提出申请,按转院程序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医院诊治。治疗结束后,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应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异地居住的特殊人员经备案后在当地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在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或医疗费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回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应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 因急诊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标准报销。
第二十一条 所有特殊人员要树立节约观念,自觉控制不合理的医疗开支。《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及医保电子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追回所发生的医疗费。
第二十二条 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属不必要使用的检查、治疗等项目,根据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的相关条款,追究定点医疗机构责任。特殊人员未经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批准而自行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以及自请医生、自购药品、不按程序办理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对特殊人员医疗经费的筹集、管理、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设专人负责办理特殊人员的《医疗证》、社会保障卡及医疗费的缴费、报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参加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一管理的单位,需到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领取《柳州市特殊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审核后,双方签订《柳州市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一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新区)按照自愿原则,以县区(新区)为单位整体参加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范围按照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范围,具体见国家、自治区下发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第二十八条 特殊人员医疗费用实行预算和结算管理,具体预结算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落实厅级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