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2013〕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4日
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办法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 ( 国办发〔2013〕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8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区医改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巩固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运行新机制,结合全市基层医改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监管
(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到规定的药品招标平台进行药品集中采购。
(二)各县(区)卫生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工作,充分利用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平台,强化对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基本药物金额、品种两天配送率达不到90%的配送企业,要及时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通过定期考核规范配送企业配送行为。对考核不合格的配送企业,各县(区)要及时上报市卫生局,列入不良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
(三)各县(区)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 号)规定,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拨付药品采购款。
(四)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配合,定期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执行情况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网外采购”、“标外采购”、不执行价格政策、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品种等严重违规问题,严肃处理,坚决予以纠正,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机制(一)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突显中医药民族医药传统文化氛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3号)》规定开展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建设,按照相关标准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中药饮片的加成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6〕23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推进中医药民族医药振兴计划,提升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推广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各县(区)要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基层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卫中〔2013〕13号)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三)抓紧制定规范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相关政策。一是各县(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民族医药在新农合补偿报销机制、基本药物制度等方面的扶持、倾斜政策,尚未制定的应尽快制定,已制定的应积极落实。二是中药饮片的基本药物管理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关于中药饮片定价、采购、配送、使用和基本医疗保险给付等政策规定执行。三是进一步规范中医适宜技术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用。
三、进一步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
(一)深化编制制度改革。各县(城区由市编办统一核定)原则上要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2‰的标准核定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适当提高护理人员比例。在预留10%的新核编制后,各县(区)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满员配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县(区),可在当地人社部门主导下自行统一招聘医务人员弥补空编数额,待遇与自治区统一考试招聘人员同岗同酬,费用由县级财政全额补助。对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编制标准,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编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编办发〔2007〕110号)要求执行,确保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法人主体地位,落实其用人自主权。实行定编定岗不固定人员,变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完善新机制竞聘上岗人员晋升、流动等制度。原编制外竞聘上岗人员除享受“同岗同酬”外,在提拔任用和人才流动上与原在编在岗人员待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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