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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建墙改〔20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住建委(局)、墙改办公室,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做好我区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贴息及节能技改专项定额补助工作,加快推进淘汰落后砖瓦产能,促进我区砖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十届第95号)和《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2012年6月1日起,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贴息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定额补助的,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开发项目贴息及节能技改专项定额补助工作,加快推进淘汰落后砖瓦产能,促进砖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十届第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桂建墙改〔2008〕1号)、《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和扶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财综〔2011〕41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企业生产规模评定是指对烧结多孔和空心砖(块)制品、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制品、粉煤灰砖(块)制品及墙板制品等墙体材料企业生产线年生产规模(产能)的界定。

第三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生产的企业,按本办法自愿申请企业生产规模(产能)评定。

第四条  经评定,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和采用的工艺设备(窑炉)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及墙改法规政策规定的,可依法申请墙体材料工艺设备登记备案和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企业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后,可按规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贴息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专项定额补助。

第五条  采取现场考核和专用评定软件核算的方式对烧结制品、蒸压制品及墙板制品企业年生产规模(产能)进行评定。

第六条  企业申请工艺设备登记备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需向当地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提出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的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报送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初次登记备案不需提供);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

(三)企业生产主要工艺设备(窑炉)技术说明书。

第七条  当地墙改办收到企业申请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的书面材料后,应当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企业生产线的工艺设备装置及其技术参数,并采取专用评定软件核算的方式进行年生产规模(产能)评定。

第八条  现场核查各类企业生产线的工艺设备装置及其技术参数分别包括:

(一) 烧结制品类

1.轮窑工艺:

(1) 轮窑门数(个);

(2) 窑火部数(部);

(3) 窑门间距(米);

(4) 窑道内宽(米);

(5) 窑道内高(米);

(6) 窑道形式(拱顶或平顶);

(7) 破碎机型号;

(8) 破碎机数量(台);

(9) 挤出机型号;

(10) 挤出机数量(台);

(11) 陈化库尺寸(长×宽×高,米)。

2.隧道窑工艺:

(1) 隧道窑长(米);

(2) 窑道内宽(米);

(3) 窑道内高(米);

(4) 烘干通道(道);

(5) 焙烧道数(道);

(6) 窑道形式(平顶或拱顶);

(7) 破碎机型号;

(8) 破碎机数量(台);

(9) 挤出机型号;

(10) 挤出机数量(台);

(11) 陈化库尺寸(长×宽×高,米)。

(二) 蒸压制品类

1. 蒸压釜长度(米);

2. 蒸压釜直径(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