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企业:
近年来,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引导企业正确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捐赠行为的管理,规范捐赠行为
各企业要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救助捐赠活动;同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范围,合理确定集团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支出限额和权限,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对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实行统一管理,明确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规范内部审批程序,细化对外捐赠审核流程;应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体系,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规范界定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
各企业应当明确规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范围,并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和标准。企业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
(一)对外捐赠的范围。企业对外捐赠范围包括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二)对外捐赠的资产。各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三)对外捐赠主体。对外捐赠主体是企业。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四)对外捐赠的对象。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各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组织的捐赠,以及自治区国资委牵头组织的捐赠,企业应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五)合理确定对外捐赠规模。各企业对外捐赠支出规模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内部制度规定的最高限额;盈利能力大幅下降、负债水平偏高、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或者大幅减少的企业,对外捐赠规模应当进行相应压缩;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
三、将对外捐赠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捐赠审批程序
(一)纳入预算管理。各企业应按照规定,将日常对外捐赠支出纳入预算管理,细化捐赠项目和规模,严格控制预算外捐赠支出,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严格审批程序。各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捐赠的审批管理,严格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审批流程。企业每年安排的对外捐赠预算支出应当经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同意。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规定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应当提交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专题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对外捐赠应当由集团总部统一管理,所属各级子企业未经集团总部批准或备案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对于内部制度规定限额内并纳入预算范围的对外捐赠事项,企业捐赠管理部门应当在支出发生时逐笔审核,并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四、建立备案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
自治区国资委对国有出资监管的企业对外捐赠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以下情况应当专项报自治区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处)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各企业应当结合本通知要求,对本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完善,并将企业对外捐赠提制度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后,于2013年7月30日前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以后年度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