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16〕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推动文化强省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文物传承文明,见证历史,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和承载民族文化基因的重要载体。陕西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拥有以周秦汉唐为代表的大量珍贵文化遗存,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是“天然历史博物馆”,尤其是黄帝陵、兵马俑、延安宝塔,是中华文明和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工作,支持和关心文物事业,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扩大国际人文交流、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视察工作时重要讲话为指引,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护遗产,发展文化,厚植道德沃土,坚持文化自信,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实现追赶超越、推动“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方针。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促进文物长久保存;坚持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加强文明交流互鉴,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为推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务实合作筑牢文化基石;坚持将遗址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城乡建设、改善环境相结合,拓展文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容和方式,推动文化强省建设,让文物活起来。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可移动文物保存环境大幅改善,预防性保护和抢救性修复工作进一步加强;运用“互联网+”等展示利用手段和形式实现突破,文物在保护修复、陈列展示、宣传利用方面的科技化、信息化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日臻完善,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行业标准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文物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责任体系更加完善,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文物对外交流合作积极开展,陕西文化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三、明确职能责任
(一)加强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历史文物保护意识,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文物保护责任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玩忽职守、造成文物破坏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健全机构,履行主管部门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突出抓好文物干部队伍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处于文物密集区的开发区、新区等要根据实际,明确承担文物保护管理职责的具体部门,细化责任,落实到位。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敢于担当,守土尽责,提高管理水平,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三)齐抓共管,强化协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文物工作协调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整体合力。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宗教、文物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文物保护基本程序。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文物法规体系建设。推进文物保护法规、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建立符合省情的地方文物保护法规体系,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和普法宣传教育机制;推进制定《
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陕西省帝陵保护条例》,修订《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秦始皇帝陵保护条例》《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黄帝陵管理办法》和《陕西省文物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等,为文物保护利用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完善文物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预案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田野文物管护,建立群防网络和信息沟通机制;完善文物安全立体防控体系,有效打击和遏制文物犯罪。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等部门要适时联合开展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追回的涉案文物应及时无偿移交同级或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侦办案件过程中立功单位和个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围绕“中国文化遗产日”“国际博物馆日”“12·4法制宣传日”,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文物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创新方式宣传普及文物法律法规,与社会共享遗产资源信息,强化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全面加强文物保护。
加强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继续做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重要区域性文物的保护规划编制,加强集中成片传统村落、“一带一路”沿线重要遗产、抗战文物遗址的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开展基层文物管理标准化建设,筛选一批文物列入全国第八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在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基础上,公布一批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一步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落实、保护标识设置、“四有”档案整理,全面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加强大遗址考古工作。配合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工作,做好相关项目的考古调查与发掘;对现有的3处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实施提档升级;重点支持已列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的大遗址开展保护、管理、展示、研究等工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大遗址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及遗产名录工作。
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存在重大险情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抢救性保护工程,重点落实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古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性保护;逐步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整治和生态恢复,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文物周边建筑风貌、高度、体量,实施必要的环境整治工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绿化,营造良好的环境风貌。
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加强可移动文物修复、养护和加固工作,建立陕西青铜器类文物科技检测与鉴定数据库;有序开展馆藏珍贵文物的预防性保护工作,分重点、分批次、有计划地开展全省可移动文物的健康评测、保护修复和预防性保护工作。
(三)坚持合理适度利用。
提高博物馆建设质量。推动以陕西考古博物馆为代表的重点博物馆项目的新建和7个国家一级博物馆的提档升级工作;做好国家级博物馆等级评定和运行评估,引领全省博物馆建设水平整体提升;支持重点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增加藏品数量。加强市、县级博物馆建设,力争各市至少拥有一座体现地域特色的综合博物馆或专题博物馆;建成一批黄河文化、边塞文化、民俗文化、革命文化、近现代工业遗产等具有地域特色的专题和行业博物馆集群;扶持规范一批有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逐步建立以国有博物馆为主,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完善博物馆免费开放机制,监管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估和全面考核,提高全省免费博物馆现代化经营水平。
提升博物馆管理能力。推广理事会管理制度,总结博物馆理事会制度改革经验,力争“十三五”末完成国家、省、市试点博物馆理事会制度建设;着力改革文物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的活力;推进馆藏文物保存环境达标建设,新建和改扩建一批文物库房;配套建设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监测控制设施,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