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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西安海关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关于印发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商发〔2024〕28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税务局,西安海关各部门、各单位,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地市分

行、陕西省分行杨凌营业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等文件精神,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商务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西安海关 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

2024年6月13日


(17—20〔2024〕6号)


陕西省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发〔2023〕10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24〕2号),加快培育全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队伍,更好发挥孵化带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作用,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与管理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等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一)基本条件

享有本办法各项支持措施的外综服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际在陕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为企业代为办理包括但不限于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3.每年服务企业20家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每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

4.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西安以外市(区)申报企业年度进出口额(含代理进出口)在3500万以上。

5.外汇局货物贸易企业分类等级为A类。

6.具有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

7.过去3年无走私、骗税、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材料要求

1.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报告。

2.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表。

3.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服务企业清单及合同(协议)。

5.为企业进出口办理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以及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6.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运行情况材料。

7.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申报认定与动态管理

1.企业应按照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报所在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报送省商务厅,所有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2.省商务厅定期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西安海关、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中信保陕西分公司等部门对新申报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认定。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在省商务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认为陕西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每年对已认定的外综服企业进行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限期一年整改,对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取消认定资格。

二、支持措施

(一)提高外综服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

1.通关便利措施。对经认定的外综服企业,提供海关企业信用等级高级认证申报专项辅导。对已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外综服企业,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备案等业务手续和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优先适用海关改革创新制度,优先对外推荐注册,优先提供统计数据服务,优先受理办理预裁定申请。适用较低进出口货物查验比例和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抽查比例,降低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抽批比,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进出口货物实施“先放后检”,优先采用“非侵入”方式查验。实施企业信用承诺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压缩检验检疫事项审批时限,缩短提出“预约通关”申请时间。设立海关企业协调员,提供专属信用培育,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协调解决跨关区通关疑难问题。(西安海关)

2.出口退税便利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外综服企业提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服务。外综服企业在税务机关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的,且符合《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规定,优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退(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3.资金结算便利措施。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