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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5年】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财规〔202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成都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 ( 2024-12-25规定,现行有效。


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有关单位: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3日成都市财政局第2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支持我市国资国企改革发展,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成都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要发挥对重要行业产业和重点关键领域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持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对下级政府特定事项的转移支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以及其他市级部门(单位)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参)股一级企业,市委、市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收定支、适度集中、讲求绩效、严格审慎”的原则管理,综合运用因素分配、据实据效、项目法等方式进行分配,并与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政府授权履行市属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出资人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支出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研究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条件,按规定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出资人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安排建议,督促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三)市属国有企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资金,按要求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按照市属国有企业资本金动态补充要求,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资本性支出;

(二)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分担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帮助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对市属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转移性支出,是指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资金、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四)其他支出,是指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安排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体按照以下构成原则进行分配:

(一)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统筹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特定支持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对下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转移支付以及向上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上解支出;

(三)根据收入贡献大小等因素对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安排资本金注入。

第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主要针对特定支持企业、投资运营公司、重点骨干企业进行资本金注入。

特定支持企业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承担重大事项的市属国有企业。

投资运营公司是指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并已正式投入运行的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重点骨干企业是指行业前景好、引领作用强、收入贡献大的市属国有企业。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综合运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方式进行分配。其中,对于特定支持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事项承担情况和实施需要,形成年度资金项目;对于投资运营公司和重点骨干企业,主要按照因素法,根据其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收入贡献等因素测算确定资本金注入金额。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综合运用因素法和据实据效相结合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原则上,支持区(市)县支付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实行因素法测算分配;支付市属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实行据实补助。

第十三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编报:

(一)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科学编制企业预算支出计划报出资人单位。

(二)出资人单位对监管企业报送的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对于申请资本金注入的,重点审核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企业类型及条件;对于申请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支出的,重点审核相关依据是否充分、有效、合法合规,并由出资人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计划。

(三)财政部门对出资人单位报送的支出计划进行复核,并统筹收入预算规模形成预算支出分配方案,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按程序将安排的资本性支出资金用于增加资本金,严格执行企业增资有关规定,落实国有资本权益,资金注入后形成国家股权和企业法人财产,由企业按规定方向和用途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时,可参照一般公共预算设立年初预留,用于落实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布局优化与调整的新要求及其他应急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