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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市建〔2024〕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综〔2025〕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建设更新部,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

为更好地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服务城市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对《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2日


金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日常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将城建档案工作纳入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障城建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等,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地方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管理部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也可委托本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等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指导。

四、队伍建设

加强城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维护史实,遵纪守法,具备城建档案专业知识与技能。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五、收集范围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空工程;

9.军民共建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村镇建设、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或机构)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国家、省档案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收集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六、档案形成单位

形成城建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七、工程各参与单位档案职责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同步完成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参与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进行协调和督促。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八、告知义务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移交城建档案的义务。

九、工程档案验收服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工程档案移交和接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齐全。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移交,参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十一、专业部门档案的移交

城市建设系统内部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1年至5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体移交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二、征集档案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向社会征集、现场采集等方式,重点收集历史风貌、历史建筑、城市更新等重要、珍贵的档案资料。

十三、鼓励捐献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接受捐献。

十四、设施配置和安全工作机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以及城建档案形成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设备,并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制定城建档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保障城建档案安全。

十五、保护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接收的档案及时登记、入库,并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保密等工作。城建档案破损或者变质的,应当及时修复、复制或者采取其他技术处理和抢救措施。

十六、涉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