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1〕1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4年2月28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陕政发〔2014〕12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仲裁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实施以来,我省相继组建了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延安、铜川及汉中仲裁委员会,逐步完善了我省仲裁机构的设置,为及时化解经济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省仲裁制度推行工作进展相对缓慢,仲裁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仲裁业务覆盖面比较狭窄;仲裁机构规模小,受理案件总量较低,种类相对单一。为了加快我省仲裁事业的发展,使其真正承担起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重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大仲裁制度的推行力度
仲裁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不受地域限制、快速结案、一裁终局、成本低廉等独特优势,是诉讼外解决经济纠纷的首选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仲裁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仲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将仲裁作为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今年4月22日中央综治委等16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要“积极推行仲裁调解制度”。因此,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手段和健全市场体系,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举措,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议程。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局出发,始终坚持“推行仲裁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指导方针,大力推行仲裁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发展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仲裁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提出目标和任务,采取措施抓好落实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推行仲裁制度的各项具体指导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仲裁制度的认知度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仲裁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把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提高社会仲裁意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出成效。要把《仲裁法》纳入到普法教育的内容中,深入宣传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仲裁知识,扩大仲裁制度的社会认知度。推行仲裁制度工作要注重针对性:一是提高各级领导尤其是经济主管部门领导对仲裁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使他们了解仲裁,关心仲裁,支持仲裁;二是加强对各类企业负责人的宣传,通过学习、培训等形式,重点讲解仲裁与诉讼的异同、仲裁的优势和进入仲裁的要求,以及各类经济合同中有关解决纠纷约定仲裁的方式,使他们认识仲裁,相信仲裁,选择仲裁;三是要加强社会宣传,通过报刊、电视、网络、街头咨询及散发宣传品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的成本优势、程序优势,扩大仲裁的社会认知面和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