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2〕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发〔2011〕240号)精神,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贯彻好、落实好。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养老金待遇发放,把好养老金发放关

对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达到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的,要严格履行资格公示、条件审核、待遇计算、待遇批准程序。对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人员,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前申报《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审批表》,经市、县(市)社保局审批后,从批准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

自治区区内和区外(外省、市、区)户口迁移本市时,已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后,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养老金待遇由原领取地(迁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继续支付。

在原户口所在地(迁出地)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需持原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社保局出具的未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入地的乡(镇、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县(市)社保局审批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因判刑、死亡等原因,所在村(社区)要在当月向乡(镇、街道)民生保障中心(市民服务中心)申报,乡(镇、街道)要及时向当地社保局申报,经社保局核实后暂停或者终止发放养老金。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凭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保局办理死亡人员丧葬费结算手续。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由本人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经乡(镇、街道)审查后向社保局申报,社保局审核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新的标准继续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112号)文件,要大力宣传,积极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低保、五保、优抚人员参保,以解决其老年的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水平。现阶段,要按照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并兼顾现行政策的原则,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二、加强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协调公安、移民部门,加快生态移民户籍迁入手续办理进度。在办理生态移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要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一卡通”工程建设,加强生态移民参保信息和公安户籍信息比对,提高生态移民参保信息质量。

生态移民户籍迁入本市后,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移民局《关于尽快做好生态移民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1]327号)文件执行。在迁出地未参保的,在新迁入地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在迁出地已参保,已经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未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