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和建设的通知
桂建城〔2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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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城管局、规划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建城〔2013〕192号,以下简称《导则》)转发给你们,并就推进我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加速发展,我区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城市交通拥堵、大气环境污染以及出行困难等问题日益严重。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是解决中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的理想方式,具有简便灵活和低碳环保的优点。加快发展步行和自行车交通既是缓解城市交通矛盾、转变交通发展模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客观需要。全区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和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导则》、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 国发〔2013〕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等文件,把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和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科学确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发展目标。
二、规划编制要求
(一)编制(修编)组织工作要求
1.各地相关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能,务必把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编制(修编)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依托地方财政,落实各规划编制(修编)资金。
2.各市、县“规划”编制工作由当地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加强和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规划经组织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编制(修编)质量要求
1.为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各市、县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修编)任务。
2.编制“规划”时,要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科学机制。
3.各市、县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导则》(含编制大纲)、市政公用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等编制“规划”,确保“规划”编制深度。
(三)编制(修编)完成时间要求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设区城市要在2014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修编);为了确保“规划”与《国务院意见》所指项目相衔接,县级城市原则上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三、加快设施建设,严格占道管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规划设计等单位认真学习《导则》精神,在编制道路规划设计和城市道路建设改造时,认真落实《导则》要求。在“规划”编制完成前,各地新建、改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和新区城市道路,可参照《导则》、《关于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33号)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