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批转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嘉政办发〔2022〕10号规定,需要保留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6〕8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儿童需求为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有效保障困境儿童生存、发展、安全权益。

  (二)基本原则。

  落实家庭责任。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引导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相关社会组织,鼓励倡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实施分类保障。根据困境儿童不同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三)总体目标。

  构建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护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机制更加优化,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困境儿童分类

  (一)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残,另一方重病、重残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重残为一二级以上的听力、视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重病:参照我省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规定)。

  (二)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大疾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

  (三)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踪、改嫁、服刑、戒毒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三、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

  (一)强化基本生活保障。

  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无法定抚养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建立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其他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对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可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已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重复享受。

  (二)强化医疗保障。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封顶线。加大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筛查、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儿童脑瘫、极低和超级低出生体重儿、儿童哮喘持续状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将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脑瘫等疾病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将9项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康复项目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小儿行为听力测试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含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三)强化教育保障。

  对困境儿童要落实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政策。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保障措施,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包括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儿童,帮助其到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市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强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

  (四)强化监护责任。

  将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保障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社会福利院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市民政局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的家庭,市民政局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对市社会福利院临时监护的,要与其监护人签订代养协议,明确代养时间。

  (五)强化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于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依托市残联的康复机构、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免费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将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支持市社会福利院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要。 

  (六)强化安全保护。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和市公安局要加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督导工作力度,推动上述机构履行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赋予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切实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村民委员会(社区)对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或组织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市公安局要及时受理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案(事)件,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要通知并协助市民政局将困境儿童安置到市救助管理站或市社会福利院进行临时保护。

  四、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强化和落实基层政府、部门职责,充实和提升基层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上下联动、协同配合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

  (一)着力构建市、区、镇、社区(村)三级工作网络。

  市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和市公安局、市残联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的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依托市社会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各区要指导镇、社区(村民委员会)做好困境儿童保护工作。

  镇人民政府(社区)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根据困境儿童的具体情况,分类统计,逐个建档立卡,实施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精准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要畅通与市政府及市民政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人社以及市公安局、市残联的沟通协调,并依托上述部门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具体事务。

  社区(村民委员会)要设立专(兼)职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可由村(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