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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建发〔2022〕35 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根据《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14日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工作,根据《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及各开发区辖区范围内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的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西安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鉴定工作。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鉴定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一)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就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提出鉴定申请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且未取得委托书的;

(二)申请鉴定不是针对评估报告本身的;

(三)提出鉴定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

(五)同一份评估报告已受理的;

(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

(七)申请房屋已灭失,且证据无法确定的;

(八)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第六条 申请鉴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复核结果(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征收房屋的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与评估报告鉴定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在收到鉴定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书;资料不完备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