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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桂林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发改收费〔2020〕11号



市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行为,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收费规〔2019〕11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方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最高限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学费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和初中1500元∕生.期;小学1200元∕生.期。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350元∕生.期(8人间及以下)。

上述学费、住宿费为最高收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在不突破上述收费标准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可自行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送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确需突破上述收费标准的和之前批复的已突破上述最高限价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其收费标准的最高限价。

(三)新建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测算生均培养成本(以新办学校提供的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并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比同类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试行价格。试行二年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核定正式价格。

(四)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应在收费标准内核减财政拨付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后计收。

未经备案和批复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擅自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审批材料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以及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申请制定或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需在当年秋季学期开学前4个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情况,包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收费标准和拟制定或拟调整的收费标准、单位调价幅度、调整前后年度收费增减额;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学生家庭负担及教育行业的影响等。

(三)学校近三年收入、支出和生均培养成本情况(新办学校提供当年收支预算情况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

(四)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校要对以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收费公示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学校门户网站规范公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以及相关减免、退费规定,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监督;要在招生简章(广告)中载明学校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学校实施收费时,实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与学校收费公示栏、招生简章(广告)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致,严禁虚假宣传。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要求,实行成本核算,科学核算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并定期接受我委的价格成本监审。

申请调整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民办学校,必须提供完整的财务核算等相关资料,对不实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学校,价格主管部门将不予审批。

六、其它事项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方式以及退费规定等其它事项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