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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0月9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10月18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一)将《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屋产权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制作、安装门(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删除《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3号)第三十三条。

(三)将《成都市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