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通知
舟市监知发〔2024〕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市监发〔2024〕5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属相关单位:
为深化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建立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舟山市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广泛推动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快构建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海洋大数据产业的数据处理者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所享有的权益。
上述数据不包括《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所指的公共数据,隐私、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应当以促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依法保护为导向,遵循定义准确、边界清晰、安全可控、分级分类原则。
第四条 鼓励市场化区块链存证平台为数据知识产权存证提供服务。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建立相关政策支持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洋大数据行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设施建设。
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数据。
第六条 数据处理应当坚持运用导向,通过自动或人工等方式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清洗、组织、建构、存储、标记等加工处理。
数据处理应当对个人信息做去身份化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数据进行删除。
数据处理算法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他人允许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也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第七条 鼓励海洋大数据产业的数据处理者以开放创新、共享应用为导向,推动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数据知识产权协同研发利用模式。鼓励建立数据收集前端充分对接、数据处理过程紧密结合、数据产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