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深度清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规〔2023〕12号》规定, 决定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城市深度清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桂林市城市深度清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深度清洗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形象,创造干净整洁、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深度清洗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综合整治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城区(临桂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高新区七星区、雁山区)深度清洗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深度清洗,是指对本市城市主要道路和建筑物立面的深度清洗。
城市道路深度清洗范围包括:六城区主要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包括交通隔离栏、公交站台、果皮箱等)、独立街区、桥梁、车站、广场、景点景区等。
城市建筑物立面深度清洗范围包括: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景区、景点和公共活动场所周边建筑物立面。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制定城市深度清洗工作方案,确定具体清洗范围等事项。
第六条 六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深度清洗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城市道路及建筑物立面表面需要修补的应当先进行修补后再清洗。因建筑物立面残损、脱落和外观陈旧导致无法深度清洗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城区政府具体实施修补和粉刷美化。
建筑物外立面原则上应当保持原有建筑色彩和造型,如涉及改变建筑物立面结构和色彩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市级国土资源、住建、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因园林绿化、市政维修作业导致城市道路受污染的,由市园林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协调和组织清洗。
第九条 市交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负责公交站台的深度清洗管理工作,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安交警部门要根据城市深度清洗工作需要,全力支持、配合城区政府做好道路交通、路边停车临时管控工作。临时管控时段内,城市路边停车管理单位要做好相关路段停车疏导、引导工作。
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城市深度清洗工作的督促检查;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深度清洗工作的宣传。
第十二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个体工商户等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按照门前“三包”(包环境卫生、包市容秩序、包绿化管理)要求,负责其责任区的卫生清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城市深度清洗管理工作,并有权对影响清洁秩序的行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热线(12319)进行举报、投诉,共同维护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立面的干净整洁。
第十四条 城市深度清洗作业内容包括:清扫、洗扫、冲洗。清扫是指人工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洗扫是指用机械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冲洗是指人机结合对道路进行高压冲洗,对建筑物立面进行擦拭和冲洗。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建筑物外立面应当定期进行清洗。
(一)城市道路深度清洗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2月期间,每2个月组织一次。
(二)重点区域(含六城区内主要交通道路节点,如十字街路口、文明路口、三里店路口、北极广场路口等;商业大街,如东西巷、正阳步行街、西城步行街等)内建筑物立面深度清洗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