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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民政局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民政局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的通知
德自然资字〔2024〕20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民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制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就遗产管理人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建立遗产管理人不动产查询、登记机制,持续推进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申请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由遗产管理人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置。遗产管理人按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担任、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以及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的方式进行确定。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履行管理遗产职责。涉及不动产处理且需要以非公证形式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的,由遗产管理人作为申请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三、办理流程

(一)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担任遗嘱执行人的遗嘱和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不动产权证书

上述情形中,遗嘱对于不动产已确定归属的,由遗产管理人持上述材料申请将不动产直接登记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名下。如遗嘱未对不动产归属作出处分,则在资格核验、遗嘱核验时一并提供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附件2)。

(二)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

1.推选的遗产管理人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继承人无须到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2.推选遗产管理人未经公证的

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遗产管理人资格核验、遗嘱核验,现场签订《遗产管理人声明书》(附件1)。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无须到场。

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为同一人):

(1)遗产管理人声明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无需提供遗产管理人有关材料,由全体继承人依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的非公证继承登记流程申请办理继承登记。

(四)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提交承担遗产管理人职责并委托具体人员办理登记业务的委托书(附件3)、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产清单(不动产证书),由被委托人申请将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名下。

(五)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

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继承人无须到场,遗产管理人和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可持以下申请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

(1)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生效法律文书

(2)遗产管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

(4)取得不动产的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不动产继承分配方案

(6)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7)不动产权证书

四、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可以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查询被继承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人的资格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通过遗产管理人方式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需履行公告程序。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和不动产所在地村委、居委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为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优化告知承诺制。对于申请人已穷尽调查手段仍无法获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或死亡证明的,可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公示期为60个工作日,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当备注:依据告知承诺制办理非公证继承登记,限制抵押、转移等处分期为一年(自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

下列难以获取的非关键性证明材料,经当事人书面承诺(附件4)可直接按一般非公证继承登记流程办理:

1.按照申请登记时点推算,被继承人年龄超过(含)80周岁的,可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作出的书面承诺,直接替代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或者其他辅助材料能够推断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等事实的,无需举证或承诺;

2.因年代久远等特殊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开具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的,可由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作出的书面承诺,直接替代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3.因同音不同字、近音字或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