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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财行〔2020〕163号


各县(区)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行〔2019〕60号)要求,结合南宁市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直各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标准和有关要求按现行的《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行〔2014〕442号)和《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南宁市本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城区(开发区)所属乡镇出差有关问题的通知》(南财行〔2016〕237号)执行。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提前告知控制标准、用餐日期和用餐类别(早餐、午餐、晚餐),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收费标准的,早餐、午餐、晚餐分别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40%、40%交纳费用。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三、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每人每天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四、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税务发票或其它收款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五、市直各单位除确因工作需要为来本单位出差的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不收取伙食费之外,协助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它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单位内部食堂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等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六、市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