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的通知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继续有效部分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南政〔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8月29日
海南州教育系统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办法
为做好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工作,加大培养力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健全完善教师激励制度,根据《中共青海省委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州委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州全面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州委 海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为全州中小学(含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幼儿园专任教师和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督导、教科研、电化和教育装备、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等教辅机构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且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每2年(按学年)开展一次评选,骨干教师每年(按学年)开展一次评选,认定为州级学科带头人、州级骨干教师。评选工作由州级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县级教育部门初审、州级教育部门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条 中小学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州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州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的2%以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教师数量超过控制比例的,各县教育部门、州属学校进行量化赋分,按照赋分高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量化赋分标准由各县教育部门、州属学校自行规定。
第五条 幼儿园骨干教师控制在各县学前专任教师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各县学前专任教师的2%以内。教辅机构骨干教师控制在州、县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10%以内,学科带头人控制在州、县教辅机构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2%以内。符合评选条件的申报教师数量超过控制比例的,由同级教育部门进行量化赋分,按照赋分高低排名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量化赋分标准由同级教育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 各县(州属学校)根据实际自主开展县级层面(学校层面)的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定。
第七条 申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乐教爱生,以文化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恪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省州相关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师德高尚,师风严谨;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