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人工成本控制规范收入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国资发〔2005〕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资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2017年11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区直有关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业:
为建立健全企业工资调控机制,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直属企业人工成本管理,依法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76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自治区直属企业收入分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资总量调控,实行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
各自治区直属企业应在国家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加强对工资总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规定,规范企业收入分配。各企业原则上均应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少数暂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办法,企业工资发放应控制在核定的总量范围内。
(一)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自治区直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继续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分立、重组的,以分立、重组后的企业为单位重新制定和申报工效挂钩方案;原未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自治区直属企业,要尽快研究、制定、申报本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暂不具备实行工效挂钩条件的企业,在经批准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效挂钩。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方案,不得超提效益工资。
(二)因特殊原因实行工资计划管理办法的企业应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工资指导线要求,按照“两低于”原则,申报本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工资总额计划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需要调整预算计划的,必须提前向计划审批部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超过计划使用。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标准。
二、建立工资审批审核制度
2005年起,自治区国资委对自治区直属企业工资方案(含工效挂钩方案、计划工资)实行审批审核管理。结合目前自治区直属企业政企分开工作进展的情况,具体规定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首批授权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19户企业以及未列入首批授权企业名单,但原由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企业工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其工资方案应报自治区国资委审批。
(二)对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尚未实行政企分开的自治区直属企业,其工资方案在报现行主管部门审核后,需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其中实行工效挂钩方案需经自治区国资委的审核批准。
三、建立企业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备案制度
各自治区直属企业对企业除工资总额之外的重大收入分配事项应按有关规定,同时报自治区国资委及现行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重大收入分配备案事项包括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
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企业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事先报自治区国资委及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股东审核后,再提交董事会。
四、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