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市监规发〔2023〕3号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局),宁东市场监管局、经济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着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促进我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依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由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自愿申报”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的标准化试点。
试点范围、条件和目标任务
第四条 试点开展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划分的服务行业,主要支持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金融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行业。
第五条试点分为企业标准化试点、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
第六条企业标准化试点由服务业企业(以下统称“试点单位”)承担: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在区内注册经营3年以上;
服务能够体现行业特色,对其他企业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
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效益排名位于本地区同行业前列,具有良好的发展潜力;
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并配备了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能够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及经费支持;
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社会信用良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七条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可由服务业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承担(以下统称“试点单位”):
1. 服务业企业应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
2.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具有明确的管理、公共服务职能,有较强的行业或社会影响力,发展潜力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执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3. 试点区域内产业具有明显优势特色,已有一定开展试点的工作基础;属地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4. 行业协会、商会中参与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的会员企业占比不低于50%。
第八条试点工作一般为2年,主要目标和任务是:
1.建立试点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加强标准化宣传和培训,促进标准化人才培养,对试点开展有完善的总体部署、明确的建设目标、科学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保障,有序组织实施,按时间节点完成试点建设。
2.根据服务业标准化的发展要求,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需要的标准体系或标准综合体,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确保服务提供有据可依。
3.贯彻执行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建立完善标准体系,在通用基础、服务提供、服务保障等方面制定和完善服务组织内各环节的标准,标准实施率达到90%以上。
4. 试点单位的服务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服务行为规范,顾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
5. 形成具有行业特点与优势的服务品牌。
6. 探索服务标准实施的新机制,为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及时总结标准化成功做法和成效,加大对试点成果的宣传,为推动行业标准化发展提供经验。
第三章 试点申报审核
第九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自治区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试点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宣传、组织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自愿向当地县(市、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试点申请及有关资料:
1.《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请表》(附件1);
2.《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附件2);
3.试点建设实施方案;
4.反映企业经营业绩、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试点进行实地核查、初审汇总,并对初审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向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初审合格的试点。
第十二条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属地内的试点进行复审,将复审符合条件的试点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并对复审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区属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除通过以上第十、十一、十二条途径申报外,也可直接向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提交申请,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组织审核推荐,直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业务指导单位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试点下达通知。
第十五条 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试点补助资金和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标准化试点采取定额补助的支持方式。同一年度一个试点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1次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十七条 对标准化试点采取后补助资金形式,综合(区域)标准化试点补助资金与企业标准化试点补助资金额度一致,即对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给予2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组织实施和评估标准、标准化培训、标准化宣传、标准化管理和树立试点品牌等有关标准化建设,不得用于试点单位日常管理和运营经费。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试点建设通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任务书》、建设实施方案进度要求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
1.做好试点建设过程中的分析和总结,将试点进展情况形成报告后按要求定期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根据工作需要和试点建设情况,适时开展中期评估。
2.试点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开展自我评价,形成标准体系自我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时间、人员、评价记录、评价结论等)。评价合格的标准化试点,试点单位应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提出试点验收申请。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1)试点申报有关材料;
(2)试点实施过程中的自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