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知规发〔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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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宁东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标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1年3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地理标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基础,切实做好我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着力提升区域公用品牌和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影响力,助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决策部署,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以服务宁夏经济发展为重点,以支撑产业发展为关键,按照地理标志“标志-产品-品牌-产业”发展路径,大力推进绿色食品产业、葡萄酒产业、枸杞产业等重点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提升地理标志价值内涵,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为实现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和宁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二)总体目标。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在自治区重点发展的绿色食品产业、葡萄酒产业、枸杞产业、奶产业、肉牛和滩羊产业等培育20家以上地理标志运用效果好、经济效益明显的龙头优势企业。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地理标志运用效率明显提升,质量效益全面凸显,产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
二、试点任务
(一)实施标准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引导企业按照地理标志相关标准、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等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控制制度,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生产技术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追溯体系以及检验检测体系。
(二)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引导企业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持续提升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加大宣传推介力度,积极参加各种展览展销会,充分利用各种线上线下展示展览展销平台,让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提升市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可度,扩大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影响力,以品牌引领助推宁夏高质量发展。
(四)不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规范生产经营全流程知识产权管理。激励企业申报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持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引领地理标志产业发展。
(五)促进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积极发挥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对农户示范引领作用,将农户纳入地理标志产业体系。鼓励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培育自主知名品牌,以市场为导向,集中打造在市场上叫得响的拳头产品,提升产品质量,延伸产业链,以品牌带动企业发展,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发展。
(六)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等融合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协调统一。倡导发展新模式新业态,推动地理标志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经济效益倍增的裂变效应。
三、验收考核指标
试点到期,对自治区地理标志运营试点企业进行验收考核,完成达到以下1至5项指标为考核合格,完成达到以下1至7项指标为考核良好,完成达到以下1至9项全部指标为考核优秀。
1、按照地理标志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建立产品质量管理控制制度,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2、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3、每年至少参加1次线上或线下产品展会宣传;
4、积极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5、组织员工参加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培训;
6、制定并实施企业品牌战略;
7、采用地理标志产品与互联网、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生态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的新模式新业态;
8、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和专利导航工作;
9、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四、申报、实施及试点期限
(一)申报主体
申报单位必须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4号公告)规定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