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规发〔2023〕2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已经2月27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银川市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宁政办发〔2017〕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按照“惩前毖后、防控风险”的原则,以“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政府或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对象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被约谈人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经营者或法人)。
第四条 约谈的范围:
(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影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完成的。
(三)对上级机关或领导批示、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或重要工作,未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四)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问题,或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日常监管发现存在不能持续保持食品安全必备条件和要求或整改不积极、不到位,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的。
(六)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或者群众投诉举报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或半年内连续发生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件2次以上的;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误报或擅自发布信息等情况,造成工作被动的。
(八)未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相互推诿导致事态扩大,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提请约谈的
(十)有必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单位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