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1日】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4〕3号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科研院校:

《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已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12日

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做到公正、公开、科学地审定林木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及《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4号)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品种审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分为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和优良种源区的种子等。主要林木品种是指按照种子法第九十条第四项规定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非主要林木品种是指主要林木以外的其他林木品种。

本办法所称林木品种审定是指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新育成或者新引进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根据审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对该品种的品种试验结果进行审核鉴定,决定该品种能否推广,以及确定其适宜种植区域范围,并由省级以上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予以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 林木品种的审定,按照自愿原则,依申请进行审定。

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第二章 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设立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宜生态区域推广的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管理、科研、教学、生产、推广和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全省林木品种审定工作。

(二)对拟引种备案林木良种的同一适宜生态区进行确定。

(三)对拟撤销审定的林木良种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全省林木良种选育、繁育、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等。

第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有关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林业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第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设在四川省林草种苗站。

第十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宜继续担任者,由委员本人或者秘书处提出申请,经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委员的权利和义务等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人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一)经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

(二)优良种源区的优良林分或者优良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

(三)有特殊使用价值的林木品种、家系、无性系、种源。

(四)引种或者野生驯化成功的树种及其优良品种、家系、无性系、种源。

林木良种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相应的适宜种植范围重新申请审定。

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对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可以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

同一林木品种不能同时申请国家级和省级审定。

第十三条 提出林木品种审定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四川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表。

(二)选育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林木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品种特性、抗性、繁殖及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以林木品种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请理由的,应当对其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并提供相关检测数据。

(三)区域(引种)试验表。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应当提供至少3个区域试验点原始调查数据。

(四)“三性”报告。林木品种及无性系应当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详细描述。

(五)图像资料。林木品种特征(叶、茎、根、花、果实、种子、整株植物、试验林分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

(六)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申请林木品种涉及材质或者品质检测的,还应当提供近3年内有相关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评价的,可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属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联合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当提交各申请人共同签订的联合申请协议。

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还应当附代理资格证明和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均应当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第十四条 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经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项材料,但应当提交新品种权证书材料。非新品种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获得新品种权人的授权。

第十五条 在四川省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四川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种子企业代理并签订委托书。

第十六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不同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分别申请同一品种审定的,应当联合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视情况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理的林木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对经济林品种还应当进行现场测产),重点核查林木品种和无性系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或者要求申请人介绍具体选育过程、区域试验、品质鉴定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审定的,或者不配合开展现场核查的,当年不予审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九条 林木品种审定执行国家、行业和四川省有关标准;暂无标准的,应当执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林木品种审定结果包括通过审定、通过认定和未通过。

第二十条 受理林木品种审定申请后,由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在召开年度初审会议时,可根据审定工作需要,由专业委员会委员临时成立用材林、防护林、经济林、观赏植物等专业组,各专业组推荐产生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

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根据年度审定工作需要,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临时委员,其比例不得超过参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初审时,每个林木品种应当确定1名主审委员,主审委员主要对申请材料中的选育程序、选育方法(技术路线)、主要技术指标、主要经济指标、扩繁能力、适宜种植范围等进行认真审查,并结合现场核查报告形成初审意见、提出是否通过审定的建议,提交初审会议讨论。

专业委员会初审结果采用委员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达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的,即为通过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初审未通过审定的林木品种,但林业生产确需使用的,可由初审专业委员会委员对其是否通过认定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达到或者超过三分之二赞成票的,即为通过认定。

同一林木品种只能认定一次,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审(认)定的林木品种,专业委员会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主要用途、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初审通过认定的林木品种,还应当提出该林木品种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通过的林木品种,在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林木品种名称、树种、学名、良种类别、通过类别、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主要用途、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由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经会议集体审核同意的林木品种,通过审(认)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认)定通过的林木品种,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进行统一命名、编号,并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作为林木良种推广。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林木品种名称、树种、学名、良种类别、通过类别、林木良种编号、申请人、选育人、品种特性、主要用途、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认定的林木良种还应当在通过类别后注明林木良种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七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审(认)定的林木良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林木良种证书包括正、副本各1份,由申请人持有;联合申请的由第一申请人持有。

同一林木品种因改变适宜种植范围再次通过审定的,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颁发新的林木良种证书前收回原林木良种证书,林木良种编号不变。若申请人前后不一致的,林木良种证书发放按联合申请处理。

林木良种证书遗失的,应当由原持证单位或者个人向省林木审定委员会书面提出补发申请。

第二十八条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应当在公告的适宜种植范围内推广;认定的林木良种在有效期限届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林木良种进行推广、销售。

第二十九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将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在公告后30日内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审(认)定未通过的林木品种,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三十一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于申请复审的,应当自接到复审申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关于审(认)定的程序、要求等规定组织复审。

复审仍未通过审(认)定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三十二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为申请人或者选育人的,应当对当年度的林木品种审定自行回避;未回避的,其申请审定品种的审(认)定通过结果无效。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三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林木品种品质或者特殊价值检测、品种和无性系的DNA指纹检测;可以根据林木品种审定工作需要和技术条件,建立审定林木品种标准样本库和DNA指纹图谱库。

审(认)定的林木良种,申请人应当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标准植株、模式标本和种子样品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 省林木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