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畅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规范问题调查回应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职能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给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办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已经通过听证、行政复议、信访、诉讼等渠道正在解决或者已经解决的事项不适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及时做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转办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投诉举报
第五条 畅通电话、网络、媒体、来访等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保障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工作顺利开展。
(1)电话: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
(2)邮箱:直接发送电子邮件到szsyhyshj@163.com邮箱进行投诉举报。
(3)来访:投诉举报人可直接到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反映相关问题。
(4)走访:调研、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列入投诉举报范围。
(5)媒体:电视、报纸、网络及新媒体上曝光的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列入投诉举报范围。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进行营商环境方面投诉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客观、真实地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隐瞒、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投诉举报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三章 调查回应
第七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责转办、归口办理、限时办结、跟踪督办为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通过不同渠道分别投诉举报的,由先受理的部门办理。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投诉举报事项,可由县区受理主管部门提请市级受理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第八条 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主管部门应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和范围的,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符合受理条件的于2个工作日内转办或者自行调查。反映相关部门(单位)具体业务不涉及具体人的,一般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责任部门(单位)调查处理。责任部门(单位)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并上报受理主管部门。受理主管部门对投诉举报时间、投诉人、被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内容、受理情况以及办理结果等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对办理不到位的投诉举报可以再次转办。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当场提出的投诉,事实成立、事项简单,能够即时处理和解决的,应立即协调处理,并取得投诉举报人谅解。投诉举报人有权提出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意见建议,也可以放弃或者撤回投诉举报。
第十条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紧急事项视情形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方式处理;情况复杂、涉及事项较多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办理单位可酌情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同时向投诉举报人解释说明。
第十一条 调查处理部门(单位)办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投诉举报人诉求,依法进行办理。调查工作应由2名工作人员参加,一般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调查核实。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向其他了解情况的人员核实。
(二)沟通化解。与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确认基本事实,交流沟通、化解矛盾,达成共识、消除影响。
(三)提出意见。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处理部门(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二)开展实地调查,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三)调取有关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