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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2022〕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东政〔2024〕33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海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28日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及下属各县(区)管理部负责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

第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其职工范围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2.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4. 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程序

(一)缴存单位须按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本级或各县(区)管理部提出申请,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新开户单位需提供的办理要件:

1. 填制《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2. 填制《住房公积金开户清册》;

3. 填制《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备案登记表》;

4. 单位设立的批准(登记)文件或营业执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单位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代扣代缴。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其缴存行为有一定的强制性,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住房公积金采取单位按月汇缴方式,单位在发放职工工资5个工作日内,职工住房公积金转至汇缴银行公积金账户。如遇人员变更,及时报送《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五)委托银行每月按单位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账务处理,对未按时缴存的单位应及时催缴,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同时报送《海东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省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2.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应高于海东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海东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单位新增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职工,从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

(一)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应尽的义务。单位不得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以前年度拖欠的应制定计划补缴。

(二)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单位自行补缴的,由市公积金中心审核后,予以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 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 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九条  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经税务部门界定属连续两年亏损,职工工资不能足额发放的,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条 单位申请办理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

1. 提交单位工会或职代会讨论通过;

2. 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报告及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3. 市公积金中心审核;

4. 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单位新设、合并、分立、改制、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单位情况变更登记,并提供新设、合并、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自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每年的6月30日为结息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为单位和职工无偿提供公积金查询服务,单位、职工提出对存储的公积金余额有疑议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每年进行对账。单位应当将职工明细单公布或发放给职工个人。

第十六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办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工作,并委托有关商业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四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商品房的;

2. 购买二手房的;

3. 建造、翻修自住住房的;

4. 大修自住住房的;

5. 购买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和征收安置房的;

6. 城镇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

7. 退休的;

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10. 出境定居的;

11. 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2. 偿还本市公积金中心购房贷款本息的;

13.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及其他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14. 无住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

15. 职工患重大疾病的。

第五条 凡符合提取条件,但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时,还款有逾期3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系统自动冻结个人账户,再次使用时,由借款人申请解冻,市公积金中心本级或各县(区)管理部,根据借款人实际还款情况,决定是否为其解冻。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且有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为提取申请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第十一条 租房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规定的租房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 大病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本人账户余额。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职工本人、配偶的公积金提取额度合并计算,扣除政府补贴后,同一住房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主管部门测算确认的所在楼层个人实际分摊的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征收安置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与购房发票时间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时间为准。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房产过户后契税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  职工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加装电梯费用。

第十六条 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提取申请人在办理业务时,应当符合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同时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当年无住房证明。

第十七条 本人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肝硬化、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六类重大疾病可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八条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需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资料:

1. 购买商品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2. 购买二手房: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原件和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3. 建造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发票。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4. 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税务机关提供的税务发票。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5. 购买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征收安置房:《集资购房协议书》《经济适用房协议书》《保障房出售合同书》《征收安置协议书》原件(以上均需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6. 城镇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不动产证原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加装电梯的批复复印件、《加装电梯项目资金分摊表》复印件、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7. 退休:行政、事业单位退休的,提供退休文件或《退休证》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单位退休人员,提供退休文件、《青海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原件(或复印件);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8.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9.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文件或证明原件;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10. 出境定居:出境定居签证证明原件或出境定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11. 职工死亡:死亡证明原件;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12. 偿还本市公积金中心贷款本息: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13. 偿还住房商业贷款及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借款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并显示上月贷款余额的还款证明;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原件。

14. 租赁自住住房: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工作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15. 职工患重大疾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医疗证》原件或住院证原件(或复印件)和病例首页原件(或复印件);提取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提取配偶公积金的提供配偶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的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海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等工作。

第四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公积金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就同一笔贷款与借款人共同提出贷款申请的个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及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为共同申请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合法经济收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2. 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3. 住房公积金缴存及时、连续、并足额缴交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4. 购房行为真实,具有三年内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5. 可以提供合法有效的贷款抵(质)押物;

6. 借款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商业贷款;

7. 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职工及其配偶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清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有关规定,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 国家政策相关规定不予贷款的;

2.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严重逾期的;

3. 存在尚未还清公积金贷款和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

4. 个人商业贷款(含担保)存在连续逾期10期(含)或累计逾期16期(含)以上记录的;

5. 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卡存在连续逾期5期(含)或累计逾期9期(含)以上逾期还款记录的;

6. 个人信用记录中有逾期并由担保人代还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