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4-02-04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加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建筑外立面管理,加快推进新时代美丽兰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
建筑外立面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中心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对
建筑外立面规划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建筑外立面是指建(构)筑物外侧立面(包括
建筑屋顶)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外侧立面。
第四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
建筑外立面的设计、施工、维护、改造等方面的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建筑外立面的规划管理;住建部门负责
建筑外立面的施工图审查、施工及工程质量的监管;城管部门负责
建筑外立面涉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在
建筑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广告、牌匾标识等活动的监管。
第五条
建筑外立面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原则,体量、风格、色彩、空间环境等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城市设计,落实《兰州城市色彩(主色调)规划》管控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区域环境、城市风貌相协调。
城市主干道两侧、重要景观廊道(节点)、交通枢纽(广场)、黄河两岸和临山重要地段
建筑外立面规划方案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对
建筑风貌、立面材质色彩、景观视廊、城市天际线等进行专项分析论证。
第六条 新建项目的外立面设计应按照《
建筑外立面设计成果要点》编制,作为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专篇,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进行联合审查。
自然资源部门应将
建筑外立面规划设计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住建部门应在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阶段核对
建筑外立面规划许可的各项参数和信息。
第七条 既有
建筑外立面实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
建筑外立面设计成果要点》编制
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与住建、城管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
建筑结构安全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辖区政府或其组成部门组织实施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现状
建筑外立面变化的,组织实施主体应采取公示、听证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八条
建筑外立面工程竣工后应进行联合验收(新建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步开展联合验收),对
建筑外立面的色彩、材质等进行确认。对不符合许可内容的,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通过联合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
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审查,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联合验收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建筑外立面。
第十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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