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残疾人就业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综〔2024〕1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7月1日
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朱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残保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疾人数如协商计入用人单位一方,须在双方协议或合同中明确,未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的,计入派遣单位一方。
第八条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非残疾职工,应当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入数,是指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可以不是整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计算公式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
第九条 残保金由各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非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拨款单位的残保金预算安排和经费保障工作。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西安以外的中央、省属及外省市单位向所在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认定,出其《****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见附件1),并将审核认定数据同步推送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自2024年起,我省用人单位残保金统一为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年向税务机关申报上年应缴纳残保金。
新办企业开办当年不需要申报残保金,于次年申报缴纳开办当年应缴残保金。注销企业需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注销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后完成当年残保金的申报缴纳。
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前,需先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残保金时,需如实填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并传递给税务机关的人数为准。
如有批准减免或缓缴情况的,需凭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审批结果,在申报时填写“本期减免费额”,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相关审批资料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申报的,或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应当催报并提醒缴纳残保金。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征收残保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残保金按省级30%,市县70%的比例,分级次就地入库。各市(区)和所辖县(市、区)的分享比例,由各市(区)自行确定。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残保金。
第十六条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因其他突发事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按照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或税务机关提出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书面申请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减免缓理由、减免缓数额、减免缓期限等内容。
(二)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书面申请后,应在5日内传递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在用人单位提交申请后的30日内,残疾人联合会先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意见之日起30日内,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是否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
残保金的缓缴由市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残保金的减免由省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
(四)用人单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将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情况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传递给同级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征缴到位。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残保金,不得自行改变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已审核认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残保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各地根据当地残疾人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