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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4〕66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综保区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文件精神,完善评标定标机制,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威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方法,实现招标项目“评优定优”目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在全市范围内适用。

一、“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即评标和定标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定标候选人;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通过招标文件确定的定标程序和办法,由定标委员会从定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

二、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在全市政府投资及国有企业投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推行“评定分离”方式,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赋予招标人定标权和定标责任,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

三、适用范围

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及国有投资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并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可适用本指引。

四、“评定分离”方案的确定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理解“评定分离”的基本原则,根据项目实际,选择合理的评标、定标方法,制定切实可行的“评定分离”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为代建单位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代建单位编制方案,代建单位应将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定标过程应严格按照定标方案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临时改变既定定标方案。

(一)评标方案的制定

1.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建议采用定量评审的方式,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投标文件中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定标候选人。

2.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包括技术(含创新、绿色)、资信(资质资格、信用)、商务(投标报价)等。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评审因素以及相应的评审顺序。

3.推荐定标候选人。评标活动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推荐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否排序应在招标文件予以明确),若不排序,评标委员会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注明各中标候选人优势、风险评审情况说明等内容,具体得分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公示,可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4位(除校验码外)大小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排位。

(二)定标方案的制定

1.定标方法。招标人应选择下列定标方法之一并明确在招标文件中。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并出具定标报告。

(1)直接票决定标。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一次性票决排名。票决宜采取投票计分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为中标候选人数量),按总分高低排序确定中标人。得票数(总分)相同且影响中标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集体议事定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定标意见及定标结果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3)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定标方法。招标人可以将上述定标方法组合使用,也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自身实际,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其他定标方法。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2.定标因素。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定标因素及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定标因素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考察报告,还可以参考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定标因素。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在考虑价格因素时,应坚持投标报价、履约能力、服务质量与招标项目要求相匹配的原则;

(2)企业实力包括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3)企业信誉包括企业信用情况、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

(4)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包括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拟派项目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等;

(5)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如项目负责人答辩情况,售后服务、质量保修等。

定标委员会在“择优”的同时也可进行“比劣”,“比劣”可参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通报或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1)有无因串通投标、围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被处理处罚;

(2)有无因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被处理处罚;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有无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4)投标人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5)有无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限制承揽新项目企业名单;

(6)招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五、评标程序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二)评标报告审查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三)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公示期间,因异议或投诉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的,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递补中标候选人,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递补的中标候选人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六、定标程序

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及成员数量、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定标时间、地点及公告方式等内容。招标人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招标人定标前组织实地考察的,定标会议原则上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会议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招标人需要延期定标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布延期原因和定标时间。

(一)定标会前的准备

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中标候选人企业经营状况、投标的项目班子成员、技术管理及协调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因素之一。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二)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须为本单位人员,且应出具授权委托书)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由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组成,招标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聘请相关专家(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且应出具聘书)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聘请专家人数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