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柳政规〔2018〕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1年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柳政规〔2022〕12号 )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柳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 、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或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性投资建设公司向金融机构借贷或以BOT、BT等方式融资建设,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建设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和我市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是审计机关的下属机构,在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征求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列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
第六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概算)编制的真实性、合理性;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设计内容变更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二)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资金到账的真实性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建设项目资金与其他资金分别建账、独立核算的真实性和规范性;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真实性;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施工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造价的真实性;
(二)建设项目按图施工情况及设计变更内容和变更程序的真实性、合理性;
(三)合同履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审计;
(五)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管理情况的真实性;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资质等级和取费标准的真实性;
(七)资金支付数额与合同约定的相符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在项目已通过初步验收并且已完成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之后进行,主要审计内容:
(一)工程价款结算、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三)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情况;
(四)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铺底资金、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建设项目的结余资金及尾工工程的真实性,重点审计是否留足投资,有无虚列尾工工程等情况;
(七)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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