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海西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3〕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健全海西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2日
关于进一步健全海西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全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青政〔2022〕62号)和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21〕12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以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原则,在全州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丧葬事宜和住房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分级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审批及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村(牧、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并负责辖区内分散居住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和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特困人员审批权限逐步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特困人员都能够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和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提出申请的,村(牧、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全面推行社会救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承诺办理。告知承诺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户籍状况,本人有效身份认证情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婚姻、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就业收入、工商登记等情况,残疾人应当说明残疾认证等相关事项。
省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不同县域间长期人户分离(连续一年以上)的人员,可持暂住证或居住证、购房、租房合同及相关单位说明等材料在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状况、抚养状况、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拟批准享受特困供养救助的,在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救助供养政策;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本人或代为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四)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确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牧、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照料护理责任主体、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五)终止。按照《
青海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第二章第八条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本人、照料护理责任主体、村(牧、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核准。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止决定并停发救助供养金。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动态管理。对于已获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原则上一年审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特困人员个人信息档案,及时更新特困人员相关信息。
四、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我州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7倍确定,并随城市低保标准增长而增长。
(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分别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分档确定,护理补贴标准随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适时予以调整。
特困人员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进行认定。特困人员收入不计入部分以及财产状况认定标准,按照现行的《青海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执行。
五、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采取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两种形式。县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巡访关爱服务相关要求,对于选择居家供养人员进行生活质量评估,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宜分散居家生活的,鼓励在家分散供养。经评估不宜居家供养或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等。
(一)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村(牧、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供养服务机构统一提供供养服务。未满16周岁的,应当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双方要签订集中供养协议,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六、供养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城市特困人员省定标准的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所需资金,由省、州、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本方案规定高于省定标准的提标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有农牧区集体经营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牧区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资金,补助和改善特困人员的生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特困人员供养资金、政府设立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积极拓展资金筹集渠道,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机构运转费用落实到位。
(二)资金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通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家庭或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的发放到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特困救助供养金中的照料护理费用,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用于购买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集中供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