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规划局关于调整《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规划验线相关内容的通知
舟规〔2014〕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自然资规发(规)〔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住建局,各规划分局,局有关处室:
为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舟规[2013]59号)第二章规划放线、验线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0.00检测。测绘单位经现场实测,出具建设工程±0.00检测报告。”调整为“建筑工程施工至±0.00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验线申请。”
二、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0.00检测报告,向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0.00核实。”调整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0.00检测。测绘单位经现场实测,出具建设工程±0.00检测报告。”
三、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0.00核实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0.00核实主要包括下列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设工程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定位轴线(或外墙面)尺寸、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对±0.00核实合格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上加盖“规划验线合格”印章并签名。
对±0.00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调整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0.0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