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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制定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该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制定、收支使用管理、免征范围和程序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监察厅又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91号)、《关于建立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甘价服务〔2007〕101号)、《关于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0〕2046号)等文件,逐步建立了一套符合我省实际、行之有效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政策、制度和措施。

按国家要求我们对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全面的整顿规范。从近年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情况督导和检查看,这项政策在推进城镇化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仍有个别市州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存在没有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配套费免征审批程序执行,内部决策机制不完善;擅自开征类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费用,搭车乱收费;随意扩大范围减免配套费等问题,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维护政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行为,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是城市政府收取的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工程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入房屋销售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单独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范围,要严格按照《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规定从其规定。对属于政府投资项目要求免征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审批权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以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为单位确定免征面积,按当地配套费收费标准计算,免征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免征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免征执行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发现有不按规定审批的,省上将中止该市州的审批权限,并将违规情况向全省予以通报。

要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工作纪律,对不按规定权限越权、违规免征的,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以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监察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申报和免征程序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即可按上述免征范围向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或者另附书面意见)。书面申请包括:项目概况、项目性质、建设资金来源、免征依据、免征数额等内容。其中,属于省上审批的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以请示的形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由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的,必须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在收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程序符合要求的,属于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审批的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复;属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批的在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批复。

四、规范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请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要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单位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报告;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申请表;

3、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4、市州发展改革(物价)、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要求批准的请示;

5、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文;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8、建筑设计图纸总说明;

9、底下层平面图;

10、首层平面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