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政管办 广西保监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政管办 广西保监局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通知

(桂建发〔2017〕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5-01-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 建市〔2014〕92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规范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实施意见》(桂建管〔2016〕65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建设工程担保制度,推行建筑业保证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意义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是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工程担保机制,可以涵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质量保修等各个阶段和环节。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作为工程担保的形式之一,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

在建筑行业引入保险机制,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减轻企业负担;有利于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筑行业相关保险的创新突破,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重要意义,按照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通过保险机制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

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的种类

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包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等。

(一)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投保人在投标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投标保证保险合同(或保险单,下同),应视同已经缴纳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投标有效期并明确需延长有效期时的约定(一般应适当延长30—60日);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建设工程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承接相应业务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下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义务的保险。

投保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履约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因违反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违反约定的质量或安全管理规定、违反约定的其他有关履约实质性主要义务的行为等;保证金额应等于招标文件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合同工期;保险函中应明确赔偿的程序和时限,当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约定时限内进行核定并按承诺先行赔付,一般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工程质量缺陷修复义务的保险。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提交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已经生效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应视同已经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保险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因潜在质量缺陷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包人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应承担的修复责任等;保证金额应等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保证期限应覆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