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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青海省政府令[第2号]

(1998年6月29日省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9日省政府令第76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令第125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证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青海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发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对系统内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对象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人员。

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对象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专门人员。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我省继续有效。省级有关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和持证人员名单、证件编号等报省司法厅备案。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及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青海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司法厅统一印制。

第七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

(三)具有依法执行公务,进行监督检查的任务;

(四)经过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

(一)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省司法厅审核、制发;

(二)州(市)、县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证,由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制发。

行政执法监督证依照下列程序颁发:

(一)省司法厅、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司法厅审核、制发;

(二)州(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制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

(二)行政执法或执法监督的种类、地域范围;

(三)证件编号;

(四)颁发机关;

(五)年度审验记录。

第十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前,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使执法人员熟悉执法内容、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执法程序,经考核合格后,由发证机关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进行,送验机关应根据审验机关的统一要求,将行政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