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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2016〕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临桂新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8日


桂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 国发〔2014〕47号)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14〕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应救尽救、及时救助、适度救助、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担负起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组织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市、县(区)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市、县(区)教育、公安、财政、人社、住建、卫生计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第五条  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疾病的种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或个人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家庭成员中有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或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四)家庭成员因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成员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兴建住房、购买住房用地、高标准装修住房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成员因出国留学或入高收费学校读书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拒绝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及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八)县(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救助标准依据救助对象遭遇困难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严重、比较严重、特别严重三个严重程度等级分别确定。

(一)家庭对象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根据遭遇困难严重程度3个等级由低到高,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00%、300%、400%确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实际共同生活的父母,以及其他户口在一起、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的人员。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临时救助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计发;根据遭遇困难严重程度3个等级由低到高,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人均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100%、200%、300%确定。

(二)个人对象救助标准

1.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根据遭遇困难严重程度3个等级由低到高,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400%、500%确定。

2.对于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根据遭遇困难严重程度3个等级由低到高,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200%、300%、400%确定。

(三)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

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临时救助以1人为单位计发;根据遭遇困难严重程度3个等级由低到高,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不高于其所享受月供养金的300%、400%、500%确定,但供养金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根据遭遇困难严重程度3个等级由低到高,临时救助标准分别按不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300%、400%、500%确定。

第八条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救助。在不同时间段因不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同一申请中上述情况叠加的,可视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程度,在叠加项最高救助限额之和的范围内,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申请方式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

(一)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家庭财产、收入状况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材料;《残疾人证》《失业证》复印件(原件查验)等证明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和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需提交本科以下学历教育学校在校读书证明或录取通知书,以及有关原因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6.委托申请的,提供《申请委托书》;委托个人办理的,还需提供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7日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审批。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