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2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州政府及州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西政〔2024〕68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海西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州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2月10日
海西州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有效清理规范全州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社会负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 ( 国办函〔2020〕129号)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青海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2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权责对等、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不断深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和公用事业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竞争性环节的市场化,提升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监管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到2025年基本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形成机制,政府投入补助机制进一步健全,相关行业定价办法、成本监审办法、价格行为和服务规范全面覆盖,水电气暖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取消供水企业在供水过程中收取的停水损失费;取消供水管网漏损费;取消各地违规设立的水源建设费(水源建设基金)等。
(二)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三)供气环节收费:取消城燃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四)供暖环节收费:取消供暖环节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以上收费项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对取消收费项目已签订协议、合同等但履行期限未届满的,应依据法律法规协商变更或者解除(终止)协议、合同。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根据《青海省政府定价目录》《青海省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青海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中规定的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除明确的法定依据和政策依据之外,政府和相关部门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得加征其它收费。供电环节中的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我省现行相关政策执行。依法开展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工作,保障用户知情权。(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市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二)规范水电气暖企业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工程建设安装收费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且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建设部门制定的《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统一纳入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完成户表改造、实行抄表到户的供电、供水、供气输配管网(含建筑区红线内的公共输配管网至用户表计部分)运行维护费用统一纳入输配成本,由供水、供电、供气供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通过预付费形式缴费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包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用户免费提供首张预付费充值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丢失等个人原因需要补卡的,可据实向用户收取制卡成本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鉴定计量装置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鉴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鉴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用户根据自身特殊需求对原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管线进行改造、重新安装的,相关企业按照《青海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与基价》核算成本后,与用户经协商签订合同据实收取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市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三)规范转供体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加大户表改造力度,逐步实现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并出具票据。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司,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所用的水电气暖、运行维护和损耗等费用,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物业公司、工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水电气暖费用收支情况,保障用户知情权。有关机构、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加收任何其他费用,不得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实施垄断行为。(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市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各园区管委会,国网海西供电公司)
(四)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补偿收入的,最迟于2023年前逐步取消。(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住建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四、完善价格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供用水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以及供水企业实施的二次加压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建筑区划内相关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未移交给供水企业的,物业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在本区域供水环节的二次加压费,应通过调整物业费、租金等方式收取,不得在政府制定的终端水价外捆绑收取或单独收取。(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州水利局、州市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二)完善配气价格机制。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灵活调整天然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
(三)完善供暖价格机制。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合理动态调整供暖价格,稳步推进计量收费改革,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热电联产供热企业,将成本在电、热之间合理分摊,科学制定热电联产供热企业集中供热价格。(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住建局,各市、县人民政府,大柴旦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