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2003年2月26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2010年12月14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修改 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政府令〔2024〕1号)规定,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健康银川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方针。”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四)将第六条修改为:“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域内相关单位要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监督指导行业管理场所和下属单位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六)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自治区爱国卫生日制度”。删去本条第六项、第七项。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县巩固及国家卫生乡镇创建工作。”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卫生健康知识普及、公共场所及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产品市场卫生治理、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病媒生物防制等列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九)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鼠、蚊、蝇、蟑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病媒生物滋生场所,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防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十)将第十六条中的“除四害”修改为“消除病媒生物”。
(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县(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爱国卫生监督员制度,聘请爱国卫生监督员,履行爱国卫生监督职责。”
(十二)将第十八条中的“卫生监督员和检查员”修改为“爱国卫生监督员”。
(十三)删去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十四)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由县级以上爱卫会进行通报批评”修改为“由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或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五)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县级以上爱卫会”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商场、宾馆、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规定配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设备的;
“(二)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请结合引用。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以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由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城乡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并接受当地爱卫会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本市实行以下爱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