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2003年1月15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13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修改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 政府令〔2024〕1号)规定,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
(二)将第十四条中的“1%”修改为“1%以下”。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未取得预售许可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银川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预售是指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规划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区域内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本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经批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进度达到第五条第3项规定标准的证明;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幢号、层次、朝向、结构、装修标准、用途、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价格,并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及分 层平面图;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第八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全部资料后,对审查合格者,应在十日内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发布房地产预售广告。
第九条 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悬挂在预售场所,制作广告和说明书时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应与承购人签订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