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本评估细则自2022年9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青海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指标
序号 |
分类 |
评估指标内容 |
分值 |
评估方式 |
评估得分 |
评估结果 |
1 |
授徒情况 (20分) |
新增学徒2人以上(含2人),已有学徒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且熟练运用于实践 |
20 |
传承人自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初评、省非遗保护中心复核、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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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学徒1人,已有学徒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能够进行生产实践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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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无授徒情况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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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传艺情况 (15分) |
向相关群体和青少年学生传艺,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普及教育活动等传艺每年3次以上(含3次或常驻) 或举办项目传承人群培训班,培训学员达60人以上。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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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2-3次(含2次),培训学员达30-60人。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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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次(含1次),培训学员达10-30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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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上述活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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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实践 情 况 (15分) |
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运用核心技艺年创作5件作品以上(含5件); 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戏剧类: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年创作曲(剧)目5首/部以上(含5首/部); 3.传统医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传统舞蹈类:年从事完整的项目实践工作5次以上(含5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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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运用核心技艺年创作3件作品以上; 2.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戏剧类: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年创作曲(剧)目3首/部; 3传统医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传统舞蹈类:年从事完整的项目实践工作3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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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运用核心技艺年创作1件作品以上; 2.民间文学、传统音乐、曲艺、传统戏剧类:从事项目的创作实践,年创作曲(剧)目1首/部; 3.传统医药、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民俗、传统舞蹈类:年从事完整的项目实践工作1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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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生产创作或完整项目实践工作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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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参加公益 宣传展示 活动情况 (10分) |
参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展示展销活动、参加全国性重大展览展会 |
10 |
传承人自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初评、省非遗保护中心复核、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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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省内外省级非遗博览会、非遗节、展览、展会等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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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市州级非遗宣传展示展演、展销活动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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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县(区、市)级非遗宣传展示展销活动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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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任何活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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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项目调查、资料保存和记录工作 (15分) |
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工具等;自行开展项目收集、记录、整理工作,并有相关成果。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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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高校研究机构等开展项目调查、记录、资料收集,挖掘项目文化内涵,收集保存一定数量作品、资料(文字与影音)、工具等;自行开展项目记录、整理工作,且有一定成果,并在内部使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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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 上述相关工作,有零散成果。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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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或自行开展过调查、记录与资料收集, 上述相关工作,但未形成成果。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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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任何调查、记录、收集和整理活动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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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社会影响 (5分) |
获奖情况:国家级奖励、省级奖励(3分);市州级奖励(2分);县(区、市)级奖励(1分) |
3 |
传承人自评、项目保护单位初评、省非遗保护中心复核、省文化和旅游厅评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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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和重要工作部署,捐赠作品或产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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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担任中职、高职、高校或科研机构兼职老师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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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讨培训 (5分) |
参加由省级以上文化旅游部门、高校及其他团体组织的研讨会、座谈会或对话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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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省级以上研培计划培训或参与研培计划授课活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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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或接受省级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授课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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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研究成果 (5分) |
出版或编印项目传承学习教材、理论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或编印作品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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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政府部门课题并取得课题成果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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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教学视频或网络公开课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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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作品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有1项即可的得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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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传承发展与品牌打造 (5分) |
恢复项目失传内容或环节,并促进其传承传播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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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传统工艺与现代工艺融合发展,打造区域和特色文化品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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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5分) |
传承经费使用有计划、有记录、有绩效、有凭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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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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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2.一票否决项见《青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实施细则》中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