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9﹞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石政办发〔2024〕4号)规定,继续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 石政发〔2025〕35号)规定, 决定保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运输引发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故,保障我市居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位于石嘴山市域内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区域;二级保护区内具备绕行条件的路段原则上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确需进入的,各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禁止一切危险化学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运输。
第五条 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道路、桥梁以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连支流上游段的桥梁及沿河道路,应当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提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等标志;在进入保护区道路入口,应当安装监控拍照装置。警示、提示标志设在收费公路上的,由收费公路业主单位负责设置;设在国省干线公路的,由管养单位负责设置;设在其他道路(含其他非收费公路、城市道路)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监控拍照装置由属地政府负责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