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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2〕20号

USHUI.NET®提示: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06-06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治区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以绿色低碳理念推动我区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有关要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示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示范项目资金),是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申报筛选审定,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示范引领全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项目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三条  示范项目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示范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统一指导和监督管理。示范项目技术审查、指导服务等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实施。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验收管理。

第二章  示范项目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五条  示范项目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八类建设项目: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主要包括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等;

(三)建筑节能示范项目:主要包括近零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农村住宅、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评估等;

(四)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主要包括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主要包括利用太阳能、地热能、污水余热、风能、空气能、生物质能等对建筑进行采暖制冷、热水供应、供电照明和炊事等用能的示范项目;

(六)绿色建筑领域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七)绿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和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生产应用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标准定额编制、重大课题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以及项目咨询、评审费用等;

(八)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绿色建筑相关示范项目。

第六条  对实施方案通过评审的,或通过自治区及以上相关部门验收评估并获得相关证书、资格证明的按以下标准预拨资金或进行奖补:

(一)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一星级2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二星级3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75万元;三星级55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75万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每年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数量、建筑面积可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A级8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60万元;AA级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AAA级12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40万元。对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一次性奖补200万元。对自治区装配式建筑产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100万元;

(三)对符合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近零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奖励标准为80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400万元;零能耗建筑项目奖励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超低能耗农村住宅项目,奖励标准为60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对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识的建筑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给予奖补:一星级15元/平方米;二星级30元/平方米;三星级50元/平方米;单一项目奖补面积最高不超过2万平方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根据每年获得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识的项目数量、建筑面积可适当调整补助标准;

(五)对于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推广项目实行定额补助,县(市、区)原则上不超过400万元(上限)。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创新和试点建设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上限);

(六)对获得绿色建材认证证书的产品,依据《绿色建材产品分级认证目录(第一批)》文件规定,获得1个产品大类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种类增加2万元;

(七)绿色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具体示范技术确定奖补标准。绿色建筑配套能力建设项目,应依据实际建设完成内容、应用效果及经济和社会效益予以保障;

(八)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评估示范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支付。国家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示范项目,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奖补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验收

第七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依法取得项目核准、建设用地、规划、施工、环保、验收等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施工过程中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还需满足以下相应条件:

(一)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二)装配式建筑示范基地。符合自治区装配式示范基地建设要求,通过自治区组织的装配式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须符合相关建设要求并通过认定;

(三)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符合国家或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通过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评审;

(四)近零能耗、超低能耗、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满足《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中能耗指标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通过自治区示范项目评审;

(五)超低能耗农村住宅项目。示范项目的设计节能率应当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示范规模在10户以上或总示范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应通过自治区验收评估、获得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识,居住建筑改造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公共建筑单体建筑改造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同一示范项目只对范围中的一项给予示范支持,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中只能申报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其中一项;

(七)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