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24〕1号
沿太湖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加强太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维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太湖渔业可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7月17日
附件
太湖渔业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太湖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保护太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太湖渔业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湖水域内所有渔业活动。太湖水域沿岸以太湖大堤为界,沿湖河口有水闸的以水闸为界,无水闸的以河口湖岸连线为界。
第三条 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履行太湖水域渔业监督管理职责,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
第四条 太湖水域实行禁渔区、禁渔期制度。
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太湖青虾中华绒螯蟹、太湖梅鲚河蚬等三个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禁渔区,常年禁止捕捞和垂钓。
太湖银鱼翘嘴红鲌秀丽白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太湖胥湖和东西山东经120°17′5″-120°28′9″,北纬31°3′7″-31°13′5″之间水域。
太湖青虾中华绒螯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为以下8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太湖大桥北(120°19′37.44″E,31°13′23.96″N),南山公园(120°20′24.65″E,31°15′55.76″N),潭东( 120°21′36.85″E,31°15′33.92″N ),长岐(120°21′38.82″E,31°15′32.69″N),坎上(120°22′35.32″E,31°16′03.21″N),度假区水厂(120°23′35.88″E,31°14′49.50″N),百花湾(120°21′26.32″E,31°13′19.20″N),渔阳山水厂(120°21′26.32″E,31°13′19.20″N)。
太湖梅鲚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为以下4个拐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乌龟山东南(120°14′05″E,31°19′10″N),拖山南(120°08′54″E,31°19′52″N),拖山(120°09′37″E, 31°23′58″N),乌龟山东北(120°14′47″E,31°23′20″N)。
除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水域,禁渔期为每年的1月1日12时起至9月16日12时。
禁渔期间,除符合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