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桂林市建立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桂林市建立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6日
桂林市建立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时解决与破产审判工作有关的社会衍生问题,推动我市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常态化,营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通过建立“法院是破产程序的主导者,政府是破产事件的协调者和风险处置者”的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统筹协调解决与破产审判工作相关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
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社会衍生问题。
(二)协调推进我市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通过建立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三)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大力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建立企业破产审判联动机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市中级法院、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邀请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参加。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邀请其他单位参与。
(二)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办)和市中级法院营商办,共同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有关任务的落实和对接。
(三)工作组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市政府和市中级法院分管领导共同主持。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需要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会议经研究,对报请协调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供各方执行。
三、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中级法院职责:牵头建立联动机制,汇总提出法院在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破产审判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企业,若有挽救可能、发展前景较好,积极推动和解、重整程序;对于竞争力低下、产能过剩、无市场前景的“僵尸企业”,以及通过重整、和解仍挽救不了的企业,及时引导其通过破产清算,依法有序退出市场;推动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每季度通报我市破产审判协调事项推进和化解情况;定期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负责工作组会议纪要的制发等工作。
(二)市政府办公室职责:牵头协调解决与破产审判工作相关的需要政府部门配合支持的事项。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营商办)职责:牵头推动去产能工作,重点协调解决国有“僵尸企业”市场退出工作以及涉房地产项目重整等相关工作。负责与市中级法院营商办的沟通对接,共同承担工作组日常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研究提出需要工作组统筹解决的重要事项。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积极推进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每半年向工作组成员单位通报非国有工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指导做好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协调解决工业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五)市公安局职责:联合市中级法院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强化立案查处,加大办理力度,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止损。
(六)市司法局职责:制订和落实《
破产法》的宣传方案,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和监督破产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对破产管理人进行日常管理、教育培训和年度评定。
(七)市财政局职责:每年安排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启动经费,指导有条件的县 (市、区)安排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责:协调运用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政策,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民生权益,协调解决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缴费等工作,按季度通报连续一年以上欠薪、欠费企业情况。
(九)市自然资源局职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措施,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处置工作,加大对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积极盘活土地资源;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经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允许分割转让;降低大宗土地处置难度,简化破产财产过户手续,实现破产财产的快速处置。
(十)市生态环境局职责: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十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房屋